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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潍坊永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举报事项处理决定的通报

2016/1/13 14:32:09  阅读:

               

鲁会协〔20163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组织检查人员对潍坊永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潍永庆会计验字[2013]327号验资报告书(下称《验资报告》)”进行检查。在对《验资报告》、底稿的检查中发现该所在执业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给予潍坊永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内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该《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约定相关内容;如: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收费、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方面内容均未按准则和准则指南要求约定的内容签订;

二、验资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验资范围为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但底稿未见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的审验记录,实际执行的审验程序与约定内容不符;

三、底稿未见事务所内部复核签发报告的记录;

四、底稿未见总体验资计划、变更验资的审验程序表;

五、对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充分,根据底稿中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高焱,但后附章程显示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国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高焱,事务所在进行审验时被审验单位尚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底稿与实际不符;

六、底稿未见验资事项声明书,底稿中获取了被审验单位及股东的承诺函,但相关内容与本次减资业务内容无关;

七、未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实施审验程序、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均未说明减资时间、减资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等情况。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十三条: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的相关规定;

八、未对减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准则指南中变更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以下审验程序:(1)检查与减资有关的会计凭证,以验证减资者、减资方式、减资金额是否真实;(2)对减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以验证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否真实;如果截止至减资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该底稿中除收集了被审计单位变更前后的会计报表及变更会计凭证以外,无任何审计程序执行记录;

综上,该验资报告未按准则的要求获取减少注册资本的重要审验证据、未对减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实施审计程序、缺少内部复核记录及审验计划、审验程序等,在缺少重要审验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验资报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执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依法执业,加强控制,恪守准则,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水平,努力维护行业形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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