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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可独立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建议函

2016/4/20 11:12:44  阅读:

                                                       

2016)鲁会协函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期我会接到威海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反映,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录进行审查调整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进入了破产管理人名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时采取轮候制度,但是在轮候过程中只选取律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参与,据了解,2012年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得到破产管理人轮候,这使同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不公正的轮候待遇,烦请贵院予以支持和协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轮候制度,却在轮候中将在册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我们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参与轮候。

破产案件通常涉及梳理债务关系、审核债权、管理财产、清收资产等事务,还有对企业资产的清点与盘查,对财务账册的清理与审计,以及经营管理、金融、经济及贸易等其他事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审计、评估、企业管理、公司相关法律、金融相关法律、知识产权、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常年为企业提供审计、咨询、税收筹划、内部控制建设、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产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这些正是破产管理人所需要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做好破产管理人业务。

据我会进一步调查了解,其他地市会计师事务所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序参与破产管理人业务,且尽职完成了工作任务,唯有威海地区,在轮候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这对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对威海地区破产案件的审理都是一项重大的资源浪费与损失,恳请贵院对上述情况予以核实、协调解决为盼。

 

附件:威海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参与破产管理人业务轮候的情况反映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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