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6〕2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模式,充分发挥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区域自律组织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不断规范相关培训主体的自主培训行为,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会协﹝2006﹞63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索和鼓励自主培训的目的在于丰富培训主体,完善培训层次,提高培训实效,更好地服务广大会员。自主培训主体必须符合相应条件,需申请协会同意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自主培训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等执业机构自主举办内部培训;
(二)跨省在我省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参加总所的内部培训;
(三)区域自律组织申请的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自主培训。
第四条 机构自主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省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注册会计师或30名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课程设置符合专业胜任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
第五条 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会计和评估),如总所具有内部培训资格,可以向协会申请参加总所举办的内部培训。
(一)总所具有内部培训资格;
(二)总所的培训计划涵盖并落实到省内分支机构。
第六条 区域自律组织申请自主培训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市级区域自律组织且各项工作开展正常;
(二)区域内各执业机构有自主培训意愿;
(三)具有健全的自主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课程设置符合专业胜任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
(六)每期至少有50名注册会计师或30名资产评估师以上执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培训方式:
各类自主培训的培训可以采取教师授课、业务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结合进行,但每期培训必须保证20学时的授课时间。
第八条 培训时间:
各类自主培训时间要结合协会年度培训计划和执业机构业务集中度适当安排,做到不与协会计划冲突,不与业务冲突。
第九条 培训资格申请:
各类培训主体资格要在协会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后、每年6月30日前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相关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及参训人员等(详见附表)。省注协审核后再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 培训监督与考核:
培训考核以各培训主体为主,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协会培训部派人对自主培训全程监督,包括培训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培训内容是否与培训计划一致,培训课时是否充足,培训对象是否匹配,培训人员是否真实,培训师资是否符合要求,培训质量是否达标等。
第十一条 培训总结与学时认定:
每期自主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要进行总结(包括:师资情况、授课内容、参训人员、学习课时、培训效果等),并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协会将根据监督及备案情况确认是否计入学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各类自主培训资格当年申请,当年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自主培训申请表
附件二、自主培训人员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