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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恒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举报事项处理决定的通报

2016/8/1 15:00:02  阅读:

 

鲁会协〔201643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组织检查人员对烟台恒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内部管理、办所条件、执业质量、业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所存在一些问题,经惩戒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委员表决确定,给予该所“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撤销注册会计师孙桂兰注册,转为非执业会员,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检查落实情况

经检查人员现场了解并查阅相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孙桂兰2015年已不在该所执业,而自2015年至2016年6月30日,该所以孙桂兰名义签发业务报告82份。

二、抽查报告发现的问题

(一)报告名称:烟台大和艺品有限公司,烟恒会验字2016〕13号,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汉英、孙桂兰

底稿所附验资报告仅有注册会计师盖章,无签字。

1.报告无复核记录,仅有王英俊签发,无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执行记录。

2.底稿无审验程序表、无审验程序执行记录。

3.本验资报告为变更验资,报告列示了前期注册资本的审验情况,但底稿未获取前期审验的相关验资报告。

4.验资报告注明的投资人为韩国金镛宇,银行询证函缴款人为金镛宇,银行缴款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注明的缴款人为KIM YONG WOO,验资报告列示的名称与取得的审验证据不符。

5.验资报告对累计实收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了审验意见,但未对前期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实施审计程序。

6.验资业务约定书仅有委托方盖章,受托方事务所未盖章,委托内容未填写。

(二)报告名称: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烟恒会验字2016〕17号,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汉英、孙桂兰

1.底稿中无三级复核的质量控制程序。

2.留底报告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未签字。

3.验资业务约定书约定事项如日期填写不全、事务所未盖章。

4.无审验程序表和审验程序执行记录。

5.验资报告审验截止日和报告日是2016年5月13日,验资事项声明书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验资声明日期晚于验资报告日期。

(三)报告名称:烟台西格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烟恒会审字2016〕28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汉英、孙桂兰

1.报告所附会计报表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签章。

2.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未签字。

3.审计报告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表述为管理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段表述为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中表述为本公司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前后表述不一致。

4.管理层声明书、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范围未填写日期等约定内容、无法人签章、事务所未盖章,管理层声明书无未更正错报汇总表。

5.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乙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业务约定书所依据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被财会2006〕4号文废止。

6.底稿中除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未审会计报表、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营业执照之外,无任何审计程序记录,未获取任何审计证据。

7.底稿中无三级复核的质量控制程序。

8.业务约定书约定收费为500.00元。

综上,该所在注册会计师离职后未将其转为非执业会员,以其名义出具报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抽查部分业务报告,发现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严重不足,审计证据获取较少的问题,执业质量较差。

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执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依法执业,加强控制,恪守准则,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水平,努力维护行业形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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