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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会协〔2017〕1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事务所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报备。”为保证有关制度法规有效实施,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备案表》(详见附件),望相关事务所于1月25日前将备案信息报送我会会员一部。
联系人:冉祥俊
联系电话:0531-82919675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