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度抽取20%事务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每年都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为充分利用行业检查成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执业质量,特对历年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总结,请各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对照自查,进一步提升自身执业水平,共同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现就行业检查基本情况及所发现问题整理如下:
一、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的概况
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主要检查内容:
(1)内部管理: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有效,运作是否规范,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客户管理、档案管理等是否科学、严密和规范,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欠缴会费问题,执业风险金是否足额计提等。
(2)办所条件:办公地点是否与注册地一致,是否在本所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所内注册会计师是否在本所专职执业等。
(3)职业道德:是否压价竞争、有无非法设立分支计划以及佣金与分成问题。
(4)业务报备:是否按照省注协要求开展网上报备工作,有无漏报、瞒报和误报等现象及各事务所对报备工作的建议。
(5)业务质量检查重点内容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中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②事务所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③事务所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是否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做出风险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的审计风险确定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的比例,是否在审计过程中适当的调整审计风险以及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的执行。
④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⑤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⑥事务所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⑦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⑧事务所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重点关注:①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事务所;②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的事务所;③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或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④在以往年度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及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⑤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⑥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证券所合作项目较多的事务所。
二、被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中小事务所为主,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事务所问题主要集中于内部控制混乱、执业质量较差、内部质量控制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审计程序执行不足等方面。每年度根据检查情况对质量较差事务所进行了行业惩戒,其中2015年惩戒会计师事务所10家(行业内通报批评7家、训诫3家),2016年惩戒会计师事务所11家(行业内通报批评11家)。
三、行业检查发现省内事务所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事务所顺应行业发展的要求,依靠规范执业赢得生存和发展,在经营策略上向多元化发展,积极拓展非法定业务领域,逐步向财务咨询、专项审计、绩效评价、代行内部审计职能、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代理记账等业务领域延伸,为客户提供订单式的差异化服务,紧紧把握市场发展形势与政策导向的变化所产生的机会。但是,压价竞争现象仍然存在,中小事务所执业能力受限影响新业务拓展,传统业务减少导致部分小型事务所存在一定的悲观情绪,生存危机压力加大。为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现对历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发现问题总结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共性问题
1.事务所执业环境
(1)随着工商年检和验资业务的取消,事务所特别是小型事务所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由于市场需求大幅缩减,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规模却在基本变化不大,部分业务出现了供求失衡的市场局面,很多客户抓住这些特点,采取大面积、循环询价的方式,迫使事务所为得到业务竞相压价,并接受苛刻的条件,另外,有些企业和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选取实行招投标方式,而招标方实行打分制,价格往往在得分中所占比重较大,对其他因素的关注较低,这些因素间接加剧了行业内恶意压价竞争。过低价格收费必然造成事务所在执业中审验程序简化,重要的审计证据缺乏,执业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利好消息是目前部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招标单位已经意识到过分强调低价中标的危害,而是以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数为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基准价报价,都按一定标准扣分,并且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省内排名,注册会计师人数、从事过相同或相关类型业务业绩、工作方案等其他方面的因素在投标打分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2)支付佣金、回扣和分成。为数不少的事务所对承揽业务的外部部门、单位或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已是公开的秘密。虽然大家都不愿意这样做,但也是无奈之举。这对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今后的法律责任都会形成隐患。
(3)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严密,执业质量差。近年来许多事务所之间合并,以期做大做强,然而有些事务所总所与分所之间未能进行统一化管理,致使分所执业质量难以控制,有些总所只收取管理费,并未对分所出具的报告进行有效复核,致使分所使用总所的各种资质,出具的报告风险难以掌控。
2. 职业道德方面
与事务所交流中发现压价竞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收入分成回扣的现象依然存在,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低收费导致事务所投入低,影响了执业质量,阻碍了事务所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新承接业务普遍未做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工作。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较低,沟通意识淡薄,重视度不够,配合度较低。
3.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1)内部质量控制不足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中小事务所建立了项目承接、风险管理、各部门职责规定、底稿复核等规章制度,但未有效的实施,部分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较为简单,指导性不强或未针对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特别是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方面,三级复核流于形式,实施不到位,多数事务所只有复核人签名没有复核过程和内容的记录;也有的采用采用固定格式和固定内容,没有针对具体项目提出具体的复核意见;有的甚至无三级复核记录,只有一张文件签发表。尤其事务所合伙人未能恰当履行业务监督和复核职责。
(2)审计手段方面落后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都使用了审计软件辅助审计,提高了审计效率,节约了审计成本,逐步向国际审计模式靠拢。
部分小型事务所仍然停留在手工底稿阶段,不仅审计效率低下,执业质量得不到保证。本次接受检查的事务所中,约有半数的事务所仍未使用审计软件,仅使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审定表,底稿中无程序表,凭证抽查、账龄划分、替代测试等程序仍然手工撰写底稿。
许多小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从未使用过审计软件,不了解审计软件的功能,甚至没有见过标准的、大型的审计项目底稿。部分事务所虽然使用审计软件,仅限于查看账簿,未能发挥审计软件辅助审计高效、节约成本的作用。
(3)执业质量较差
报告、底稿规范性不足,规避会计责任风险意识不强。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被审计单位的公章;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报表附注披露简单、未做适当的对比分析;管理层声明书未签日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未签字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未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存在业务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情况,业务约定书被审计单位未盖章,签约双方代表未签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及有效日期;未填写审计收费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近年来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诉讼,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②审计程序缺失
初步业务活动部分。承接与保持审计项目中的风险评估普遍缺失,大部分事务所未能就是否承接或保持审计项目做出判断,底稿中也未见业务承接程序。
总体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缺失。部分事务所无总体审计策略,也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不编制审计计划,或者根据模板打印一张审计计划表。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审计程序表中已确定执行的审计程序后附底稿中未见执行,或者干脆没有审计程序表。
③风险导向审计未能有效执行。
大部分事务所缺少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和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并不真正理解风险导向审计的内涵,对于风险评估程序中审计风险的确定、结合重要性水平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方法和数量等不能准确把握,仅有个别事务所进行控制测试。部分事务所虽有风险评估程序,但未见风险评估结论,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风险评估中普遍忽视对关联方的关注,有的事务所不做关联方程序,或者仅打印一份关联方确认表由被审计单位盖章,这加大了实质性测试中往来款项目的审计风险。
对于持续经营、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管理层舞弊的关注度不够,大部分事务所未能对此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④审计报告不规范
部分事务所审计报告格式未按新的审计准则编写,审计报告描述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与附注、管理当局声明书及业务约定书描述的不一致。
⑤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获得重要的审计证据支持,而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有的事务所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大部分项目无法认定,却仍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⑥工作底稿整理不规范
许多事务所工作底稿没有目录,或虽有目录没有页码,查找资料十分不便利。装订时没有区分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
未注明凭证抽查附件内容。凭证抽查表或检查表中未注明凭证抽查附件内容,只是用审计软件抽凭,然后在相应表格打勾,无法证明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要素。
未做交叉索引,检查中发现有些底稿的附件连项目经理也不知道到底属于哪一个科目,只是复印之后附在底稿后,并不清楚要证明哪项认定。
⑦实质性测试执行不足
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大部分事务所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个别事务所虽取得上期审计报告,但期初数或上期数直接采用上期审计报告数据,未与被审计单位账面数进行核对,未关注被审计单位对上期审计调整分录的调整情况。
忽视审计总结。部分事务所没有审计总结或审计总结过于简单,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未将审计调整分录清楚的列示在审定表中。
对银行存款的函证程序多数执行不到位或未执行,只复印银行余额对账单,有个别事务所对余额对账单也没有完全核对,某些大额账户缺少对账单。
对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多数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函证之后不做函证汇总表,询证函未发出就做替代测试程序,或者根本不做替代测试直接确认;有的替代测试不检查期后收款付款,只是在软件生成的替代测试表中直接打勾确认。所执行的替代程序,抽取凭证数量较少,有的仅有一两笔。
存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多数实施不到位。不制定监盘计划,盘点表没有盘点痕迹,没有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有些数量众多的存货项目抽盘表要素不完整,无盘点数量等,盘点日期与资产负债表日时间不一致的,未进行倒推比对;存货倒扎表普遍缺失。新增和大额固定资产缺少发票、权证等支持性证据。累计折旧测算多数缺失,未对折旧分配与费用进行对比测算。
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长、短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与财务费用等项目结合执行利息测算程序。
应交税金中企业所得税多数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没有真实反映企业应交税金的真实情况。
收入、成本项目多数没有执行毛利测试及截止测试程序,部分事务所不检查合同、出库单、验收单等支持性证据。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项目不进行年度、月度对比测试,或对比测试后不对差异做出说明而直接确认。
部分事务所无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或不能充分说明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来源。
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个别事务所除审定表和复印企业余额明细表外不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直接得出审计结论。
⑧验资业务存在的具体问题
业务约定书填列不全,未填写收费金额,无授权代表签章等。
没有验资计划或验资计划填列不全,未填写编制人、复核人及时间等内容。
验资事项声明书内容不完整,缺少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签署日期签字
部分验资项目审验证据不充分、审验程序不到位,无审验程序表,股东出资缴款单未注明投资款,未附银行对账单,部分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迟于审验截止日多月甚至超过一年以上,且未对审验截止日到报告出具日之间的资金变化追加审验程序,验资报告所附明细表未盖公章,只有1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验资工作底稿的编制不规范,底稿的索引、标识不全,复核工作记录不完整或没有,综合性审验底稿不规范,如一些验资项目未获取被审验单位的章程、出资协议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个性问题
1. 办所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检查中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无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记录;部分注册会计师虽有工资发放记录,无社保缴纳记录,无执业记录;是否专职执业有待进一步核查。
(2)个别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
(3)注册会计师具备其他资格者挂职其他执业机构,在与事务所同一集团下的其他中介机构缴纳养老保险。
(4)部分事务所会计为兼职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财务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5)部分事务所存在内部竞争现象。行业内竞争不仅存在与事务所与事务所之间,部分事务所内部分化、业务分流,事务所内部互相竞争。
(6)部分规模较小的老事务所专业人才队伍老化严重,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下滑,事务所发展停滞不前甚至退步。例如:青岛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注册会计师,有3名注册会计师已经退休;淄博某会计师事务所,现有8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中5人已退休,年龄最大的70岁,带队做业务的人员大多没有专业资质,执业质量无法保证。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变动未办理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实际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发生变更后均为办理备案手续,如2016年度行业检查就发现4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