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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会协〔2017〕3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专职执业的审查工作,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本办法经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