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9〕10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协会组织检查人员对青州金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衡事务所)“青会审字(2018)第XX号审计报告”和“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该所“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责令该所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
青会审字(2018)第XX号审计报告和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未分别对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及2019年1月18日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取得2017年度银行交易明细及2019年1月18日银行账户注销资料;未见两年一期重大收、支业务检查情况,如2018年8月7日卡取现备用金10,000.00元和2019年1月18日卡取现备用金17,401.90元,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披露为日常开支费用,缺乏支持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
青会审字(2018)第XX号审计报告和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经检查底稿,未见现金收、支检查情况,未对期末库存现金履行监盘程序,也未见取得企业编制的现金盘点表进行内部控制测试,证明控制有效,拟信赖以减少实质性程序。
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和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二、审计数据不衔接、自相矛盾
1.青会审字(2018)第XX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确认“净资产总额为10,491.74元”,资产负债表“净资产10,491.74元、净资产减少数2,518.86元”,与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22、净资产“增加数3,929.00元和年末数16,939.60元”金额不一致,自相矛盾。
2.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底稿显示2018年1月1日银行存款期初余额为10,446.07元,与青会审字(2018)第XX号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1、货币资金中2017年12月31日期末银行存款金额9,512.64元”金额不一致,差额933.43元。
3.青会审字(2018)第XX号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1.货币资金中2017年12月31日现金余额为979.10元,货币资金合计10,491.74元。”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2018年1月1日银行存款期初余额10,426.07元,未显示现金余额,也未说明现金收、支情况,且现金和货币资金期初、期末不衔接。
4.根据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8日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期间支出为27,641.90元,报告记录为27,621.90元,金额差异20.00元;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期初银行余额为27,641.90元,审计报告记录期初银行余额为27,621.90元,金额差异2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和第三十条“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的规定。
三、审计工作范围受限制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青会清字(2019)第XX号清算审计报告六、审计评价及建议:“本次收支情况审计是根据业务委托方提供的会费结余说明与部分银行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审计,因提供资料不全等因素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进行该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对本次清算审计工作范围受限制做了说明,但报告仍对业务委托方截止2019年1月18日的财务情况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确认,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的规定。
四、其他问题
1.两份审计报告的审计委托协议书均未明确约定收费金额。
2.两份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均未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两份审计报告签章页单位名称为青州金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但后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单位均为青州金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五、检查结论
综上,金衡事务所在该业务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在发表专业意见时,缺乏客观和公正原则,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在已知审计范围受限制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
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执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依法执业,加强控制,恪守准则,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水平,努力维护行业形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