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19〕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协会收到文件通报,山东省财政厅在对山东金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安中正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2家事务所报告底稿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分别给与行政处罚。现将2家事务所存在问题、惩戒内容通报如下,各事务所要认真研读,对照自查,规范底稿,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一、山东金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查,该所2017年出具的鲁金德审字〔2017〕第A8137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的底稿档案中缺少审计计划、复核记录。
(二)审计报告出具结论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报告中关于“2015年3号楼租金40万元没有入账”“2015年唐王土地租金利润15万元,未入账”的审计意见,均未调查获取相关租赁合同、询证函等审计证据;
2.报告中关于“滑雪场保证金50万元及2016年和2017年每年20万元租金没有入账”的审计意见,未获取询证函等审计证据;
3.报告中关于“黄某支付给某集团的400万元租金”的审计意见,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4.报告中关于“预估每年多支付费用70多万元”的审计意见,未获取保安人员名单等审计证据;
5.报告中关于“以付租金、投资等名义,据称以赵某名义借款300多万元给园区,至今已形成巨额利息,使园区巨额亏损”的审计意见,未获取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账面记录、询证函等审计证据;
6.报告中关于“对于黄某借款386万元”的审计意见,其中30万元获取借款证据,其余356万元未获取借款证据附支付利息证据;
7.报告中关于“园区在某地筹备营销办公室一处,购买了办公用品及家具等,但办公室园区未使用,至今购买的办公用品及家具未收回,据查,已由黄某租赁给他人使用”的审计意见,未获取购置原始凭证、租赁合同等审计证据。
因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山东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该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泰安中正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泰安中正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审计资料档案,匿失泰中正信会师审字〔2013〕第108号、泰中正信会审字〔2014〕第1001号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档案,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此,山东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审计档案可以真实、有效地记录审计工作的执行和开展情况,是审计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规避和防范审计风险的有力凭证。审计准则对底稿归档和保存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2016年1月,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质量和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是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安身立命的准则。执业质量一直是行业监管重点,山东金德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在我省部分中小事务所中普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将质量和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兴业之基和发展之道。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立足市场求得发展、获得竞争优势的法宝,也是提升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的必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引以为戒,依法执业,恪守准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