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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问题处理的通报

2020/12/25 9:17:07  阅读:

            

鲁会协〔2020〕10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21号)《202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鲁会协〔2020〕66号)的具体要求,协会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行业检查。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权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力度,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情节较重的东营海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潍坊永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潍坊信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给予存在问题较多的济宁1家、泰安1家、淄博1家会计师事务所“训诫”的行业惩戒。责令以上7家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惩戒结果将录入行业诚信档案。予以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东营海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1.初步业务活动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2.审计报告出具不规范。

3.实质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执行银行存款函证、存货减值测试、损益类科目的截止性测试。

4.底稿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5.底稿编制不规范现金流量表无审核底稿。

报告1:东海会审字(2019)第2003号

1.初步业务活动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工作底稿中无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无风险评估底稿及重要性水平、无审计计划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六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

2.审计后报表及附注未有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3.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4.应收帐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应收帐款2018年12月31日余额61,710,736.70元,占资产总额的29.50%,审计师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底稿中也未有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货运单等替代程序所需资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5.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存货2018年12月31日余额66,084,879.07元,占资产总额的31.59%,底稿中未对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后出入库进行截止测试,底稿中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实施存货的减值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6.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固定资产2018年12月31日余额41,648,623.54元,占资产总额的19.91%底稿中未编制固定资产监盘报告,未实施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短期借款底稿中没有借款合同等相关的支持性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8.营业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9.底稿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报告2:东海会审字(2019)第2046号

1.底稿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审计报告出具不规范

审计后报表及附注未有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3.底稿不规范

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报告3:海诺专审字(2019)第3020号

1.底稿不规范

2.事务所该资金检查服务业务无审计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报告4:东海会审字20202064号

1.底稿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实施三级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记录无复核人员签字。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审计报告后附的审定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以及相关负责人签章。

3.审计报告后附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不完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未列示期初余额。

2)损益类项目未披露上期发生额。

4.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无签约双方代表人签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二章第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十五)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5.管理层声明书未填列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2名致送会计师姓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四章第十四条 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

6.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记录未实施函证的理由。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四章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7.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见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未针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细节测试。

2)函证比例过低,且未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3)未对应收账款实施截止性测试及计价测试。

4)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576.36万元占流动资产4,408.95万元的13.07%,未实施函证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8.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仅附审定表和凭证抽查表,未对存货实施监盘,未实施相关截止性测试、计价测试,其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提供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9.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未见固定资产盘点表,无固定资产监盘报告。

2)未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

3)未对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进行测算并与相关成本、费用中的折旧发生额进行勾稽核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0.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短期借款未进行借款利息复核测算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1.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153.38万元占流动负债4,460.54万元的48.28%,仅附审定表及相关凭证抽查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不能提供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回款情况等,对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均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及截止性测试程序;未编制生产成本倒轧表,未实施成本分析性复核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3.管理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程序、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4.未附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工作底稿。

15.未见防伪报备页。

报告5:东海会验字20192038号

1.验资事项声明书未填列致送2名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章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2.验资报告后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无被审验单位签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章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3.事务所工作委派及助理安排书签发日期2019年12月18日晚于相关工作开始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7日。

4.底稿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5.货币资金审计程序缺少审验结论及复核记录。

报告6:东海会验字20201002号

1.验资事项声明书未填列致送2名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第三章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2.验资报告后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无被审验单位签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章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3.底稿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底稿中无三级复核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4.货币资金审计程序缺少审验结论及复核记录。

5.银行询证函缺少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章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二、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1.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计工作底稿》要求整理归档工作底稿。

2.对鉴证类业务报告的签发,未实施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

3.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及业务完成类工作底稿缺失。

4.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报告1:乐正方会师审字(2020)第008-1号、008-2号、008-3号

1.审计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计程序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2.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未签字确认。审定后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审计意见;(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3.未附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程序及完成类工作底稿缺失。

4.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报告2:乐正方会师审字(2019)第012-1号、012-2号、012-3号

1.审计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计程序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核选项目组出的重大判断和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在编审计报时得结论虑拟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2.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未签字确认。审定后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审计意见;(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3.未附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底稿等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程序及完成类工作底稿缺失。

4.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报告3:乐正方会师审字(2019)第012-1号、012-2号

1.审计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计程序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核选项目组出的重大判断和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在编审计报时得结论虑拟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2.报告后附被审计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研发费用支出汇总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未经未审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

3.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银行对账单等基础性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报告4:乐正方会师审字(2019)第001-1号

1.审计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计程序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核选项目组出的重大判断和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在编审计报时得结论虑拟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2.未附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完成类工作底稿缺失。

3.审计报告中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签字确认。审定后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审计意见(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4.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支出汇总表、研发费用明细表的编制说明、各项目明细表、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报告5乐正方会师审字(2020)第016-1号

1.审计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计程序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未附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完成类工作底稿缺失。

3.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未签字确认。审定后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盖章(签字)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审计意见;(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4.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二章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第六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

5.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账务报表及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研发费用支出汇总表、研发费用明细表的编制说明、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等基础资料(会同专项报告一起整档)。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报告6:乐正方会师验字(2020)第04号

1.验资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验程序记录。

2.验资业务约定书内容填写不够完整,验证出资截止日期、收费金额、出具报告日期、签约日期等未填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章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委托目的;(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审验范围;(四)时间要求;(五)验资收费;(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3.验资事项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够完整,致送注册会计师姓名、出资截止日期、声明日期未填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4.未实施银行询证程序。未编制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第三章计划、程序与记录五、验资工作底稿:(三)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

5.银行询证函未进行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报告7:乐正方会师验字(2019)第31号

1.验资报告后未附业务报备防伪页码,未附质量控制和复核审验程序记录。

2.验资业务约定书内容填写不够完整,未填写收费金额、出具报告日期,委托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盖章(签字)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委托目的;(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审验范围;(四)时间要求;(五)验资收费;(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3.验资事项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够完整,未填写致送注册会计师姓名、声明日期。委托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盖章(签字)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4.未实施银行询证程序。未编制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第三章计划、程序与记录五、验资工作底稿:(三)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

5.货币资金出资清单未经被审验单位盖章确认。

6.银行询证函未进行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三、潍坊永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1.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

2.初步业务活动、业务完成类工作底稿内容较为简单。

3.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格式及内容不够规范、完整。

4.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够完整。

5.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报告1:潍永庆会审字(2020)第15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三级复核表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未留存审计报告行业报备防伪页码。

3.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未披露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

4.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够规范、完整,未填写审计收费、出具报告日期,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5.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业务状况表、基本概况表、审计工作计划表、审计人员分工表、试算平衡表(无审计调整)、审计风险控制及最终评价表(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三级复核表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未留存审计报告行业报备防伪页码。

3.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未披露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

4.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够规范、完整,未填写审计收费、出具报告日期,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

报告2:潍永庆会审字(2019)第06号

1.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审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无实质性内容填写,未编制审计总结,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二章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第六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

2.审计业务约定书要素填写不够完整,未填写审计收费金额,未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客户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够完整,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3.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单位(财务)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审定后利润表未披露上期发生额。财务报表附注未披露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

4.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三级复核表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5.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业务状况表、营业执照、基本概况表、审计工作计划表、审计人员分工表、试算平衡表(无审计调整)、审计风险控制及最终评价表(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

审定后重大资产-存放同业款项项目金额6,124.06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为42.16%)和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金额6,596.8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为45.41%),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6.未附现金流量表相关工作底稿。

报告3:潍永庆会审字(2020)第16号

1.未实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审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无实质性内容填写,未编制审计总结,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二章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第六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

2.审计业务约定书要素填写不完整,未填写审计收费金额,未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客户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够完整,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3.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单位(财务)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审定后利润表未披露上年发生额。财务报表附注未披露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项目期初金额(上期发生额),未披露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

4.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三级复核表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5. 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科目余额表、总分类账、基本概况表、审计工作计划表、审计人员分工表、试算平衡表(无审计调整)、审计风险控制及最终评价表(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

审定后负债项目--短期借款金额2,000.00万元(占负债总额68.08%),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4:潍永庆会审字(2019)第29号

1.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未留存审计报告行业报备防伪页码。

2.审计报告后附报表及附注等未经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

4.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三级复核表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5.业务约定书中要素填写不够完整,收费金额等内容未填写完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6.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业务状况表、营业执照、基本概况表、审计工作计划表、审计人员分工表、银行对账单、试算平衡表(无审计调整)、审计风险控制及最终评价表(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资产负债表审定金额等基础性资料。

审定后重大资产存货金额2,681.3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8.7%),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5:潍永庆会审字(2019)第23号

1.审计报告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列示,仍沿用旧版审计报告格式列报。未留存审计报告行业报备防伪页码。

2.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

4.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业务报告复核表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5.业务约定书中要素填写不够完整,收费金额等内容未填写完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6.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附取被审计单位业务状况表、营业执照、基本概况表、审计工作计划表、审计人员分工表、审计风险控制及最终评价表(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各项目明细表、余额表基础性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6:潍永庆会验字(2019)19

1.底稿存档报告后附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字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第三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收费金额、出具报告时间等内容填写不够完整。以承诺函代替验资事项声明书,致送注册会计师姓名与验资报告签字注师不一致。

3.未取得银行询证函回函。事务所填制银行询证函中被询证银行签章不够规范,未加盖银行业务专用公章。被投资单位收款账号填写错误,与股东付款银行账号混淆。

4.银行询证函未进行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报告7:潍永庆会验字(2020)8

1.底稿存档报告后附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字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第三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以承诺函代替验资事项声明书,致送注册会计师姓名与验资报告签字注师不一致。

3.银行询证函未进行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四、潍坊信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

2.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要求整理归档工作底稿。

3.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4.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够完整。

报告1:潍信达会专审字(2020)第167-1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业务监管表及复核记录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工作底稿中仅附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表,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余额表、辅助账、管理费用明细账、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复印件等基础性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2:潍信达会审字(2019)第054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业务监管表及复核记录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披露内容不完整,未披露资产负债表项目期初数、损益表项目仅披露本期营业收入、成本,未披露现金流量表内容。

3.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总体计划、审计小结(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会计政策调查表、各报表项目审计程序表、审定表、现金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验资报告、存货盘点表、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复印件等基础性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3:潍信达会审字(2020)第032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业务监管表及复核记录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

3.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填写签署日期、出具报告日期、负责人签章。

4.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总体计划、审计小结(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会计政策调查表、各报表项目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部分银行存款对账单、会计凭证复印件等基础性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4:潍信达会审字(2020)第012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业务监管表及复核记录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报告后附会计报表附注内容过于简单,未披露资产负债表项目期初数、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本期发生数。

3.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完整,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仅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总体计划、审计小结(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会计政策调查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借款协议书、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等基础性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报告5:潍信达会审字(2020)第010-1号

1.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业务监管表及复核记录未实际执行、记录复核程序、内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2.审定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未实际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发表审计意见。

工作底稿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总体计划、审计小结(流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会计政策调查表、各报表项目仅附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等基础性资料。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询证函使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函复印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一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够完整、充分。

报告6:潍信达会验字(2020)001

1.底稿存档报告后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未经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第三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验资事项声明书未签署日期。

3.银行询证函未进行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报告7:潍信达会验字(2020)008

1.底稿存档报告后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未经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第三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验资事项声明书未签署日期。

3.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事项声明书填写不够规范,出资时间截止日期与报告截止日期不一致。

4.银行询证函未进行发函及回函控制的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从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移交行政机关处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引以为戒,依法执业,恪守准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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