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会惩决字13号
山东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证书编号37010111):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协会组织检查人员对你所原注册会计师刘敬东(证书编号:410300010013)签署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所以被撤销注册的原注册会计师刘敬东名义,代替签名出具3份审计报告,且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意见。依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相关规定,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你所“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责令你所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已被注销注册的刘敬东仍签名出具审计报告
2022年9月27日,你所注册会计师刘敬东被省注协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鲁会协〔2022〕89号),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的规定,刘敬东已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经查,你所于2022年10月21日、10月31日及11月2日分别出具了刘敬东签名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鲁泽正专审字(2022)第XX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鲁泽正专审字(2022)第XX号〕及《XX集团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鲁泽正会验字(2022)第XX号〕3份报告,且刘敬东的签名为他人代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及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的规定。
二、出具报告的具体检查意见
(一)《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鲁泽正专审字(2022)第XX号〕
1.报告正文列示审计范围及编制基础与发表审计意见内容不匹配、审计依据错误
报告正文首段列示审计范围及编制基础为“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支出的情况进行审计。贵单位的责任是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审计意见段中,审计范围包括公司会计核算情况,票据的开立情况、保管及使用情况,章程及规章制度情况,收入核算情况,支出核算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固定资产及管理情况,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内容,同时会计核算情况中列示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上述审计范围及编制基础前后内容不匹配。报告正文列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审计计划……”的审计依据错误。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第十三条“在就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
2.未在报告中披露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未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的规定。
3.未见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相关工作底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4.《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目的及范围与审计报告列示不一致,且内容不完整、审计依据的准则错误
约定书中“(一)委托目的:为2021年度平台服务性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二)审计范围:2021年度平台服务性收入明细进行了录入、核对与汇总”与报告正文“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支出的情况进行审计”不一致。未约定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作出约定,未约定报告出具时间。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中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依据的准则错误。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这些准则的相关规定,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管理层的责任;(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的规定。
5.未获取责任方声明书
底稿附《客户管理部门声明书》,内容未填写,未致送注册会计师,管理层未签章,未签署声明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的规定。
6.未编制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7.未执行对鉴证业务风险的评估程序、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及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8.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底稿获取了2021年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8万元咨询费收入的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单、记账凭证;4份租赁收入(金额合计2.68万元)的记账凭证及发票、银行收款单;记账凭证5张(2021年3月31日损益结转记账凭证1张、2021年4月30日研发支出记账凭证2张、2021年8月31日政府补助收入记账凭证1张及银行收款记账凭证1张);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未见执行检查、函证、分析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其中:
(1)未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情况
审计意见列示被审计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算”,而后附审定财务报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格式列报。
(2)审计确认“票据的开立、保管及使用规范,不存在自制票据、出借票据、票据丢失等不规范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章程。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遵守”。未见检查票据的开立、保管及使用情况,未见检查被审计单位章程及规章制度,未见与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有关的审计证据。
(3)审计确认“收入总额591,984.25元”“收入真实、完整、未发现在往来科目挂账或通过往来科目列支的问题”。未对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未进行收入截止测试。
(4)审计确认“支出总额554,408.76元”“1、贵公司依据国家规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经费开支和资产使用的审批手续,审计未发现举办者及公司有关人员随意支出、以领代报、白条报账及私分、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2、贵公司费用核算真实完整”。未对支出情况执行审计程序并获取审计证据。
(5)审计确认“资产总额10,638,231.87元,负债总额9,716,793.06元”“资产、负债真实、完整”。未执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
(6)审计确认“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未见对固定资产及管理情况执行审计程序。
(7)审计确认“银行对账单和收费收据存根联保管妥当”。未见对银行对账单和收费收据存根联保管情况执行审计程序。
9.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质量监管部复核表》列示“一、与本项目负责人商谈情况结论:无保留意见”及二三项中的审验……、四项的验资风险……等与审计类型不匹配。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二)《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鲁泽正专审字(2022)第XX号〕
1.未见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相关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在审计报告日后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审计报告日为2022年10月3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的规定。
2.未获取责任方书面声明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的规定。
3.未在报告中披露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未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的规定。
4.未编制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的规定。
5.未执行对鉴证业务风险的评估程序、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及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6.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其中:
(1)审计报告正文未披露相关政策依据,未按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2021年6月-2022年6月)确认有误。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鲁工信软〔2021〕108号文件,被审计单位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时间为2021年6月2日,而根据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工信财审字〔2022〕3号文件规定,审计期间应为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后一年内,被审计单位此次审计期间应为2021年6月-2022年5月。
(2)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及软件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①审计确认“2021年6-12月营业收入516,646,371.7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16,151,560.35元……、软件业务收81,805,377.72元……;2022年1-6月营业收入429,531,959.1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429,008,759.82元……、软件业务收入66,573,429.70元”。未对上述收入执行分析程序,主要检查了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后1年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相关的合同、发票及货款回收情况,未执行截止测试。
②软件业务收入确认金额不完整。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后1年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中,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34,424.78元、大连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943,396.23元未包含在软件业务收入中。
(3)审计确认“2021年6-12月净利润73,119,178.95元,2022年1-6月净利润30,760,999.34元”。未对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所得税费用执行审计程序。
(4)审计确认“2021年6-12月研发费用投入30,434,114.76元,2022年1-6月研发费用投入26,619,569.61元”。未对研发费用执行审计程序。
(5)审计确认“自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后一年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为11,628,103.01元(不含税金额)”,确认不当。XX医疗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055,290.27元,合同签署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在被审计单位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单之前,该笔销售金额不应记入;
(6)审计确认“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软件著作权共计46件”,仅附专利清单,清单列示了专利名称、登记号、颁发单位及时间(仅列示第22项-第46项),未见检查软件著作权的权属文件。
7.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报告书流程控制表复核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2日,均在报告日后;质量监管部复核表无内容填写、无审核人签名,主任会计师复核表无复核记录。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三)XX集团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鲁泽正会验字(2022)第XX号〕
1.验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未约定时间要求,未签署约定时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委托目的;(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审验范围;(四)时间要求;(五)验资收费;(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及第九条“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2.未编制验资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的规定。
3.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未经被审验单位签章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的规定。
4.审验程序执行不完整
被审验资金出资时间分别为2022年8月29日、2022年10月28日,验资截止日为2022年11月2日,仅获取了账单生成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列示活期余额为2,041,372.73元的对账资料,未获取出资日至验资截止日的银行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规定。
5.《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声明书》未致送注册会计师,未经出资者签章,未签署声明日期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的规定。
6.银行询证未见执行发函及回函控制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的规定。
7.未实质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程序及内容,《质量监管部复核表》列示“一、与本项目负责人商谈情况结论:无保留意见”与验资报告不匹配。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