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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决定书

2023/8/2 17:00:10  阅读:

        

2023)鲁会惩决字2

 

山东睿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证书编号370400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等相关规定,省注协派出检查组,对投诉反映你所出具的《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XX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应用项目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鲁睿专审字[2022]第03003号〕违规事项,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勤勉尽责,发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依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相关规定,经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决定给予你所“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责令你所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问题

(一)审计依据不完整

审计报告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审计,未依据该专项审计项目所适用的《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确认依据不完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的规定。

(二)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1.《审计业务合同》中审计的目标和范围约定“……3.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列明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预算内容与实际实施内容情况对比,以及每个项目的建设内容、立项时间、开竣工时间”等内容,而审计报告中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未按项目任务书的预算项目分类披露,未披露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未披露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未按照《审计业务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披露,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2.审计报告正文的审计意见列示“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存储、专项使用”,根据《山东睿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对出具的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XX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应用项目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的解释和说明》第1.2条及相关银行回单(收到财政资金的银行回单及自筹资金支付设备费银行回单),该财政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在同一银行账户混用,并未专户存储,审计意见发表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存储”不恰当。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即遵守职业准则的要求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的规定。

(三)未在报告中披露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未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未记录复核内容。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三、未执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未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实际支付情况执行审计程序

1.未对拨付合作单位(预算内)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执行审计程序,仅依据被审计单位向合作单位转账的银行回单确认为项目支出,未获取其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证据。

2.未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审计程序

第一,项目任务书列示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金额68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80.52万元,其中列支电费8.22万元、材料费4.33万元、技术开发费65万元、设计费2.97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的规定不符。

第二,项目任务书列示间接费用预算金额63.5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63.59万元,其中:

A.列支2020年5月-2021年12月人员工资及养老保险15.95万元(包括研发人员养老保险10.14万元、意外保险0.21万元及工资5.60万元),项目任务书列示人员费预算金额为0元,未按项目任务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

B.列支较多招待费(比如2021年7月31日第00036号凭证,支付餐饮费0.45万元、酒0.88万元;2021年9月30日第00031号购买白酒12瓶共计3.84万;2021年11月30日第00026号凭证,购买白酒、红酒0.79万元;2021年12月31日第00021号凭证,购买香烟0.22万元)、车辆保险费0.80万元、厂区用水水费0.13万元、通信费0.73万元、山东省XX工业协会会费0.50万元、燃气费0.22万元、人民日报等报刊订购费0.70万元、车辆维修费1.63万元、装修费1.80万元、办公楼装修费摊销和项目建设费摊销9.00万元等。

上述情况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的规定不符。

第三,项目任务书列示燃料动力费预算金额12.50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11.18万元,其中列支研发领用材料费2.63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的规定不符。

第四,项目任务书列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金额1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16.10万元,其中列支较多招待费、汽油费、购物卡、汽车修理费、非项目组成员出差的费用,例如:2020年5月23日第00002号凭证,记账凭证金额为3.51万元,后附原始凭证金额合计为4.76万元(其中餐饮、酒等招待费4.06万元、预售卡0.06万元、汽油费0.15万元、车票0.17万元、住宿费0.32万元);2020年12月31日第00029号凭证,支付维修、餐费、住宿等1.05万元,其中汽车维修费0.37万元;2021年10月31日第00035号凭证,支付出差济南、北京及招待费1.24万元(其中展览费0.12万元、餐饮费0.21万元、汽油费0.03万元、住宿费0.84万元、车费等0.03万元);2020年11月3日第00007号凭证,支出总额2.26万元,自筹资金支出0.93万元记入其他费用、财政资金支出1.30万元记入差旅费(其中含招待费0.96万元、车票0.24万元、住宿费1.05万元);2021年12月31日第0040号凭证,报销差旅费0.48万元(其中汽油费0.03万元、餐饮费0.05万元,非项目组成员钟XX车票0.19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的规定不符。

第五,项目任务书列示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金额3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3.62万元,其中列支专利申请年度为2015年(项目的实施期间为2019年至202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年费0.36万元;列支2020年支付的9件知识产权代理费1.34万元,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该项目并未产生9项专利技术成果;列支测绘费1.58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的规定不符。

第六,项目任务书列示专家咨询费预算金额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10万元,均为技术开发费,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款“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不符。

第七,项目任务书列示其他费用预算金额3万元,审计工作底稿确认数为1.54万元,包括车辆费用0.21万元、摊销装修费1.33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的规定不符。

3.部分项目支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一,工作底稿列示设备费支出44.70万元,仅见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能区分项目专用设备),未见检查设备使用情况,未能获取采购合同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工作底稿列示材料费支出103.75万元,仅获取领料单或采购发票及少量采购合同,未检查采购材料的付款情况,未检查大宗材料支出的支付是否存在非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情况,未检查项目购入材料的购入、验收和领用手续;且根据所附领料单或采购发票无法确认材料费支出为项目支出。

第三,工作底稿列示测试化验加工费80.52万元,其中技术开发费65万元,仅获取支出发票,未能获取相关合同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见检查其成果性资料,未关注是否为以测试化验加工支出的名义转包科研任务的情况。

第四,工作底稿列示知识产权事务费3.62万元,仅获取支出发票,未检查相关合同、专利权证书或申报受理函件等,以判断是否列支非本项目形成的专利申请支出和维护支出。

第五,工作底稿列示差旅费支出16.10万元,差旅费报销单未见出差事由、出差人数、时间时长、地点等,未见检查是否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支出;部分报销单显示报销部门为销售部,未见其与被审计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审计证据。

(二)未按照任务书、立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自筹资金部分执行审计程序

1.未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审计程序

第一,项目任务书列示设备费预算金额335.00万元,审计确认数为332.71万元,其中:25.31万元为电脑、打印机、空调、餐桌、会议桌、隔断桌等办公设备,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的规定不符。

第二,项目任务书列示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金额317.60万元,审计确认数为84.44万元,其中:购买焊机、切割机、发动机19.00万元,电费19.63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的规定不符。

第三,项目任务书列示燃料动力费预算金额90万元,审计确认数为36.60万元,其中列支研发领用材料费35.00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的规定不符。

第四,项目任务书列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金额13.30万元,审计确认数为16.64万元,其中列支较多餐费、汽油费、景区门票、非项目组成员出差费用,比如2019年7月8日第00001号凭证,支付差旅费1.57万元(其中车票0.33万元、餐费0.23万元、住宿费0.66万元、咨询费0.39万元);2020年1月31日第00014号凭证,支付差旅费0.92万元(其中汽油费0.33万元、门票0.07万元、餐费0.21万元、非项目组成员张X的火车票0.04万元);2019年12月25日第00001号凭证,支付差旅费3.31万元(其中餐费等招待费0.71万元、汽油费0.24万元、鲁班锁0.17万元,钟XX医院检查费0.02万元、非项目组成员宋XX、钟XX的火车票费用0.19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的规定不符。

第五,项目任务书列示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金额3万元,审计确认数为3.57万元,包括加油费0.25万元、办公费0.02万元、专利申请年度为2013-2018年的专利年费3.20万元、2019年申请专利年费及申请费0.09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的规定不符。

第六,项目任务书列示劳务费22万元,审计确认数为24.34万元,支出凭证为2019年培训费发票一张。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款“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的规定不符。

第七,项目任务书列示间接费用预算金额0万元,审计确认数为6.00万元,由招待费、通信费、车辆保养加油费、咨询费、自来水费、养老保险费组成。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的规定不符,也不符合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的规定。

第八,项目任务书列示其他费用预算金额5万元,审计确认数为7.23万元,其中:餐费1.65万元,车辆费用0.26万元、摊销装修费5.33万元。与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的规定不符。

2.部分项目支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一,审计确认设备费332.71万元,只有采购发票,仅见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能区分项目专用设备),未见检查设备使用情况,未能获取采购合同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审计确认材料费支出313.74万元,仅获取领料单或采购发票及少量采购合同,未检查采购材料的付款情况,未检查大宗材料支出的支付是否存在非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情况,未检查项目购入材料的购入、验收和领用手续。

第三,审计确认测试化验加工费中支付XX大学研发费20万元,仅获取支出的发票,未能获取采购合同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检查付款情况及成果性资料,未关注是否存在以测试化验加工支出的名义转包科研任务的情况。

第四,审计确认差旅费支出16.64万元,差旅费报销单未见出差事由、出差人数、时间时长、地点等,未见检查所列支的差旅费是否与项目有关;部分报销单显示报销部门为销售部,未见其与被审计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五,审计确认人员费167.07万元,为计提的员工工资,未检查所计提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且项目任务书列示被审计单位项目参与人员为7人,审计确认计入项目支出的工资人员为16人,仅有3人与任务书中3人相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非项目组成员工资计入项目支出的合理性。

(三)同一预算项目确认支出的审计证据不一致

1.审计确认材料费支出417.48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支出103.75万元、自筹资金支出313.73万元。其中:支出确认凭证为领料单的金额182.96万元、为采购发票的金额231.55万元、未见原始凭证的金额2.97万元。

2.审计确认测试化验加工费164.96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支出80.52万元、自筹资金支出84.44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支付XX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0万元(现金支付),后附原始凭证为代开发票;自筹资金支付XX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0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付款的电子回单。

上述两项对同一预算项目确认支出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未见检查是否存在重复列支的可能,未能保持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四)未对同一项目支出记入不同预算项目的适当性实施审计程序

1.研发生产线基本建设费及装修费摊销

审计确认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研发生产线基本建设费摊销金额21.67万元记入项目支出,其中财政资金支出5.00万元,记入间接费用;自筹资金支出16.67万元,记入基本建设费。

审计确认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办公楼装修费摊销金额19.99万元记入项目支出,其中财政资金支出5.33万元,分别记入间接费用4.00万元、其他费用1.33万元;自筹资金支出14.66万元,分别记入基本建设费9.33万元、其他费用5.33万元。

以上摊销费用合计41.66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支出10.33万元,自筹资金支出31.33万元;未见任何摊销依据。

2.研发用电电费

审计确认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电费支出37.68万元计入项目支出,财政资金支付16.76万元,记入测试加工费8.22万元,记入燃料动力费8.54万元;自筹资金支付20.92万元,记入测试加工费19.63万元,记入燃料动力费1.29万元。

上述两项,同一项目支出分别记入不同的预算项目,未对其适当性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未对被审计单位大额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实施审计程序

经查你所工作底稿,项目支出中差旅费、招待费、电费基本为现金支付,如:2020年5月第00004号凭证,现金支付电费92,850.75元。另外2020年5月第00021号凭证,现金支付研发设备费64,350.00元记入测试化验加工费;2021年5月第00032号凭证,现金支付(财政资金)XX动漫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00元记入测试化验加工费;2021年8月31日第00031号凭证,研发人员差旅费计入项目金额7,260.00元,后附原始单据金额726.00元,与记账凭证金额不符。

你所未对上述相关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实施审计程序,未能保持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六)项目支出相关采购合同资料获取不完整,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仅获取部分材料购销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约52.37万元,仅占材料费用支出(审计确认数417.48万元)的12.54%;未能获取其他项目相关采购合同资料,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

上述(一)-(六)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四、未对被审计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违规情况作出披露

你所工作底稿显示被审计单位项目支出中差旅费、招待费、电费基本为现金支付。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的规定。

你所未对上述大额现金支付的违规事项在报告中予以披露,未考虑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同时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五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的规定。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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