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记者陈奕冰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新法)立足行业发展全局作出多处革新:确立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方向,释放加强诚信建设的鲜明导向,扩充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定职能,全面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系列顶层设计传递清晰信号:新法既支持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服务效能,又明晰各方监管职责、守住安全底线,在兼顾严监管和促发展的基调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定向领航。
明确根本政治方向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新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确立了行业政治引领、服务大局的基础定位,为行业发展明确了根本政治方向。
对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郜进兴分析称: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根本保证。自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以来,尤其是进入新时代,行业各领域、各方面取得的发展成效,从根本上说得益于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此次修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历史背景。
第二,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新法将长期以来成熟有效的行业党建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既是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又是对行业多年党建成果的系统总结与法定确认。
第三,将党的领导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同时,这为行业党委、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党建引领审计质量提升、带动行业全面发展筑牢坚实政治保障。
毕马威中国副主席、北方区首席合伙人吴旭初认为,应当将这一要求放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格局中理解。
他表示,从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重建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上世纪80年代服务外资企业起步,到90年代搭建制度框架,再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与国际接轨,直至新时代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行业每一步发展,都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
“在加快建设经济强国的当下,行业面临的核心命题,已经从‘如何发展得更快’转变为‘如何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新法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总则,为行业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竞争环境中保持战略定力、在技术变革浪潮中坚守核心价值提供了根本遵循。”吴旭初说,站在这个高度谋划发展、推进事业,行业才能真正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看门人”。
筑牢诚信执业底色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地见效,执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为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筑牢审计鉴证防线。
在此背景下,新法新增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吴旭初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行业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是行业发展的根本遵循。此次修法在顶层法律层面强化诚信建设要求,是将这一批示精神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关键一步,意义重大。
“新法进一步强化诚信建设要求,将行业治理举措正式纳入法律规定范畴,既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会计体系’长远目标的制度保障,又是防范行业‘重规模发展、轻质量提升’问题的必要路径。”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郜进兴从四个层面分析了新法增加该条款的深远现实意义:一是优化行业法治化治理结构。新法将诚信发展理念固化为法定要求,在重视事后处罚的基础上强化事前引导,构建起约束与激励并行的法治化治理体系。
二是校准行业核心发展定位。有助于纠正部分事务所片面追逐经营收益、忽视执业质量的发展偏差,筑牢诚信、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底色,提升行业整体社会公信力。
三是净化行业市场生态环境。依靠法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形成良性发展格局,引导行业走上质量优先、专业立身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四是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通过法定要求压实诚信执业底线,推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与审计执业质量,防范财务造假、审计失败等风险,助力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吴旭初进一步表示,诚信建设不能只聚焦审计环节,而应覆盖整个财务信息责任链条——谁产生信息,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这一原则需要真正落地。
在他看来,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接连就此提出要求。落实新法关于诚信建设要求的关键在于“归位尽责、协同发力”:承担财务信息编制责任的市场主体,需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与内控体系;履行独立鉴证职责的注册会计师,需持续提升审计能力与独立性保障水平;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的执法机制,坚持双向延伸查处财务造假和审计违规。唯有如此,行业诚信建设才能形成完整闭环。
构建协同共治格局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将“监督管理”设为独立章节,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细化监管举措。
“以往监管条款零散分布在各个章节,内容也相对笼统。”郜进兴认为,此次新法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共5条,系统优化了各法条之间的衔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搭建全链条、全流程的闭环监管体系,夯实法治化监管根基。
同时,该章节清晰划定了财政部门行政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责边界,有助于强化跨主体的监管联动配合,破解过往监管力量分散、治理合力不足的问题,构建多方协同共治格局。
此外,明确了财政部门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法定要求,贴合行业数字化转型、新兴业务拓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推动监管模式与行业创新发展相互适配。
“严监管不是促发展的对立面,而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吴旭初表示,从行业发展历程来看,新法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事务所在质量管控中的各自职责定位,形成了更加清晰的多层次治理架构。
从监管理念来看,新法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思路,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存放在境内,既是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又为行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监管效能来看,新法强调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有助于减少重复检查,降低事务所合规负担,提升监管整体效率。
针对“监督管理”专章第四十六条提出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水平”要求,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应借助新法出台实施的契机,对标法治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合力拓展审计报告赋码查验的应用场景,推动在招投标、银行信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民非组织年检等领域,全面发挥赋码查验功能的智慧化监管作用,根治虚假审计报告乱象。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进一步扩充细化了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能,新增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和创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持。
“相较于行政监管侧重事后查处、刚性责罚,行业自律监督更侧重事前引导、过程约束与行业自治,是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二者相互协同、不可替代。”郜进兴认为,行业协会依托专业优势,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指引、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日常执业检查、质量提示和警示教育,能够有效弥补行政监管前端覆盖不足的短板,发挥柔性治理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引导事务所完善内部管控,改善低价竞争、执业程序流于形式等行业共性问题,有助于凝聚行业共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格局。
基于此,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完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诚信建设体系,培育复合型专业人才;强化自律检查与失信惩戒,整治行业恶性低价竞争乱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控责任;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可持续信息鉴证、财政资金审核及绩效评价、债务评审等多元化业务;推广智能审计工具,推动行业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会计报》2026年8月7日1、2版